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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關于發布《已上市生物制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的通告(2021年第31號),生物制品-原液常見變更類別及技術要求如下:
(一)原液(3.2.S)

前提條件:
① 變更前后的一次性儲液袋、包裝材料和容器、濾膜等等效(包括轉運穩定性研究等)。變更不增加可提取物/浸出物風險。包裝材料和容器、濾膜滅菌工藝均不變。
技術要求:
1、說明變更內容及依據。2、如涉及,更新直接接觸藥品包裝材料和容器質量標準(包括分析方法),說明標準依據,并進行變更標準或檢定方法的比較。
3、如涉及,詳細說明更新包裝材料和容器(如外觀、構成等)。證明包材和容器的適用性(如提取物/浸出物檢查)。
4、如涉及,需進行轉運穩定性研究。提供變更前后產品生產過程控制及批放行檢定對比數據。若涉及,需要進行原液擴展的質量研究,證明直接接觸材料和容器的變更對中間產物或原液無影響。
5、如涉及,變更直接接觸的一次性儲液袋、容器、濾膜等,應經過相容性研究和風險評估。
6、除特殊要求外,采用至少三批擬變更包裝容器開展穩定性研究,提供變更前后商業生產規模原液和制劑(如對制劑有影響)至少 3 個月加速和/或降解條件下的結果(或做到不合格為止)。提供變更后商業生產規模原液至少 3-6 個月的實時/實際條件下的穩定性研究數據,或做到不合格為止。對變更前后的原液和制劑(如對制劑有影響)的加速和/或強制降解以及實時/實際條件下的穩定性進行可比性研究。變更前的數據可為歷史穩定性檢定結果。
7、制定穩定性研究方案。繼續進行長期穩定性研究,以確證原液(或中間產物)的放置時間。承諾報告長期穩定性研究中出現的不合格情況。
8、如涉及,進行一批生產工藝確認(如批次規模覆蓋常規生產、生產過程符合預定過程控制標準、產品符合質量標準等), 并進行變更前后過程控制和批分析數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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