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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藥品包裝相關要求主要如下:
章節 | 條款 | 內容 |
第三章 藥品抽樣 | 第十八條 | 現場抽樣場所應當由抽樣人員根據被抽樣單位類型確定。從藥品生產環節抽樣一般為成品倉庫和藥用原、輔料或包裝材料倉庫,從藥品經營環節抽樣一般為經營企業的藥品倉庫或零售企業的營業場所,從藥品使用單位抽樣一般為藥品庫房。 |
第四章 藥品檢驗 | 第二十七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檢驗機構可拒絕接收: (五)包裝容器不符合規定、可能影響檢驗結果的; |
第五章 復 驗 | 第四十二條 | 復驗機構收到復驗留樣后,應當對留樣數量及包裝、封簽的完整性等進行確認。經確認留樣不符合復驗要求的,復驗機構應當中止復驗程序并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復驗單位、原藥品檢驗機構和組織抽查檢驗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第六章 網絡抽檢 | 第四十七條 | 抽樣人員應當在收到樣品后,對寄送包裝、樣品包裝以及藥品追溯碼等進行核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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