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日,中檢院發布通知,廢止《藥包材生產申請技術審評資料申報要求》《藥包材再注冊申請技術審評資料申報要求》《藥包材補充申請技術審評資料申報要求》《藥用玻璃包裝材料和容器技術審評資料申報要求》《口服固體藥用塑料包裝材料和容器技術審評資料申報要求》和《藥包材生產現場考核技術要求》六個申報要求。(中檢包材函〔2014〕63號),旨在指導藥包材生產企業更好地準備申報產品的注冊申報資料,以滿足技術審評的要求。
2016年8月10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總局關于藥包材藥用輔料與藥品關聯審評審批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134號),要求藥包材由單獨審批改為在藥品注冊審批時一并審評。藥包材實施關聯審評制度后,藥包材注冊制時期的申報要求已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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