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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企業在標示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產品信息時,應如何理解“保質期(適用時)”的規定?如何理解“符合性聲明應包括遵循的法規和標準”? A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規定了食品接觸材料產品信息的相關要求。8.3條款規定“標識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材質,對相關法規及標準的符合性聲明,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適用時)等內容。”其中,保質期*適用于需要在一定期限內使用的產品,企業應根據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特性自行確定產品是否需要設置保質期,如需要,則應按照標準要求標示。 8.4條款規定“符合性聲明應包括遵循的法規和標準”,考慮到現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已包含產品應符合的法規和標準,因此在符合性聲明中標示產品所符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可涵蓋產品所遵循的法規和標準。目前GB 4806.1—2016正在修訂過程中,請及時關注標準修訂進展。 Q 對于陶瓷、玻璃、金屬、竹木等未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使用標準》(GB 9685—2016)附錄 A 中列出允許使用添加劑名單的食品接觸材料,其添加劑應如何使用? A 陶瓷、玻璃、金屬等無機材料是由無機礦物原料及無機化工原料經過高溫熔制、冶煉或燒結制成,其生產原理、終產品材料結構、材料中物質遷移機理等與有機材料有本質區別。因此GB 9685并不包含無機材料中允許使用的物質。無機材料的食品安全風險主要來自金屬和類金屬等無機元素的遷移,其具體控制要求及限量指標由相應產品安全標準規定。企業應根據具體產品的生產使用情況自行評估產品的安全性,規范使用原料和加工過程處理劑,保障終產品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和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對于竹木等有機材料,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使用標準》(GB 9685—2016)及第1號修改單中A.13條款的規定,在不對食品本身產生技術功能的情況下,在GB 2760 中列出的可用于各類食品(特殊食品類別除外)、且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的物質也允許用作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包括竹木等未在GB 9685—2016附錄A中以表格形式列出允許使用添加劑名單的食品接觸材料。相應添加劑的使用原則、使用規定等要求應符合GB 9685—2016的要求。此外,擬用于該類食品接觸材料中的添加劑新品種應通過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行政許可程序進行申報。相關物質經***衛生行政部門公告批準后可用于該類材料的生產。 Q 對于預包裝食品中附贈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應如何標示? A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對于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標簽標識內容、標識位置等要求進行了規定。對于與食品一起銷售且與食品配套使用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如方便面的叉子、液態乳的吸管、奶粉桶里的小勺等,此類產品為預包裝食品的一部分,不屬于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小銷售包裝,故不需要在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按照GB 4806.1—2016進行標示。但在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企業向食品企業供應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時,應按照GB 4806.1—2016在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小銷售包裝或說明書等隨附文件中進行標示。對于與食品一起銷售但并非與食品配套使用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將其視為等同于單獨銷售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如咖啡禮盒中的杯子、方便面上捆綁的餐盒等,應按照GB 4806.1—2016的要求在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小銷售包裝或說明書等隨附文件中進行標示。 Q 多材質的食品接觸用復合或組合材料及制品應符合哪些要求? A 對于涉及多材質的食品接觸用復合或組合材料及制品,首先應界定其所涉及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范圍。例如,對于涉及紙、塑料和黏合劑等材質的紙塑復合食品包裝袋,其各層材質中的成分均有可能轉移到食品中,則該包裝袋所涉及的各類材質均屬于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范圍;對于涉及金屬、硅橡膠、涂層、塑料等材質的電飯煲,如其外殼、發熱盤、電源開關等零配件中的成分不會轉移到食品中,則不屬于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范圍;而內膽、密封圈、蒸氣閥門等零配件中的成分可能轉移到食品中,其涉及的各類材質屬于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范圍。對于復合或組合材料及制品中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各類材質應分別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食品接觸用復合材料及制品還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復合材料及制品》(GB 4806.13—2023)的要求。對該類產品開展遷移試驗時,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遷移試驗通則》(GB 31604.1—2023)3.6條款的規定。
以上信息來源: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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