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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2024/3190禁令適用范圍說明
明確食品接觸紙張和紙板不屬于禁令范圍。
回收的食品接觸材料不屬于禁令范圍
搪瓷制品不屬于禁令范圍
寵物食品接觸用材料及其制品不屬于禁令范圍
若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外部部件在正常使用中可能間接接觸食品,或在使用過程中有害物質會遷移到食品中,也適用于該禁令
原材料,半成品,終產品都適用于該禁令
大型容器即管道**固定在儲罐和容器上,且由此形成的整體(容量超 1000 升)可享受豁免,但S/V較大的管道和小型管道不適用豁免原則
管控的其他雙酚類物質及雙酚衍生物物質清單
雙酚A及其鹽類物質被禁止使用于食品接觸材料
雙酚-A 二縮水甘油醚(“BADGE”)(CAS 編號 1675-54-3)可以使用,但要排除殘留雙酚 A 的可能性,包括作為雜質的情況
雙酚 A 可以作為單體或起始物質在制造過程中被使用,同時還能與 BADGE 進一步反應以生成環氧樹脂。對于這些特定的食品接觸材料,該法規允許在這些特定食品接觸材料的制造過程中使用雙酚 A,但規定雙酚 A 不得檢出
鑒于存在無法避免的特定食品接觸應用(由于缺乏替代品),并且只要商業經營者能夠證明該特定應用不會對消費者造成風險,就可以批準使用此類危險的雙酚或危險的雙酚衍生物。
對于特定食品接觸用途,可對具有危險性的雙酚或雙酚衍生物進行授權。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須發布有關其他具有危險性的雙酚及其衍生物在食品接觸材料中風險評估所需信息的指南,申請人須據此提交這些信息
若企業希望繼續將使用了具有危險性雙酚或其衍生物的成品化學品(在歐洲食品安全局發布信息時已適用相關統一分類標準)的產品投放市場,那么這些企業需在 9 個月內申請豁免該禁令
禁用物質清單
“有害雙酚”或“有害雙酚衍生物”定義即第 1272/2008 號法規所適用的協調分類
在制造食品接觸材料及其終產品的過程中所使用的所有雙酚類物質及其衍生物(不僅包括被認定為危險的那些),都需要在DOC(符合性聲明)中宣稱
合規性測試
(歐盟)第 2024/3190 號法規第 3 條規定,禁止在食品接觸材料的制造過程中使用雙酚 A(BPA)。并在DOC(符合性說明)中表明,例如可以列出所使用的單體或起始物質清單/通過一些合規性測試;關于那些允許依據該法規附件 II 使用雙酚 A 的 FCM(食品接觸材料)產品,必須證明雙酚 A 的遷移量不會超過檢測限值,這可以通過遷移測試。如果在 FCM 的生產過程中使用了其他雙酚或其衍生物,可以通過對 FCM 中殘留雙酚 A 的分析檢測或有關雙酚 A 作為雜質存在的數據來滿足第 4 條的要求,這對于某些雙酚 A 的衍生物(如 BADGE)尤其適用。
0.001 毫克/千克(1 微克/千克)的檢測限是可行的,用于檢測雙酚 A。適用于一是對附件 II 中所規定的食品接觸制品中的雙酚 A 遷移情況進行測試,且無需檢測其遷移情況;二是驗證該法規第 4 條所規定的要求,即使用其他雙酚或雙酚衍生物制造的食品接觸材料不得含有任何殘留的雙酚 A 。
過渡期說明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可在18個月或36個月過渡期內之前**投放市場,具體內容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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