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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2024年第1號公告,發布《GB 4806.15-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劑》,實施日期為2025年2月8日,過渡期為12個月。
以下為Lelangtek為大家整理的新標準項目:
| 板塊 | 項目 | 現行標準(GB 4806.15-2024) | ||||
| 范圍 | / | 本標準適用于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劑 | ||||
| 術語和定義 | / |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劑 | ||||
| 產品分類 | / | 直接接觸食品用黏合劑:用于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食品接觸面,預期直接與食品接觸的黏合劑 間接接觸食品用黏合劑:用于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食品接觸面,預期不與食品直接接觸,但其成分可能轉移到食品中的黏合劑 | ||||
| 基本要求 | / | 4.1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劑應符合 GB 4806.1 的規定。 4.2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劑生產企業應通過配方設計、原料選擇、生產過程控制、產品信息傳遞等方式控制黏合劑產品的安全風險。 4.3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劑使用企業應通過接縫和邊緣等包裝設計、增加有效阻隔層、固化過程控制、產品信息傳遞等方式控制來源于黏合劑的安全風險:在達到預期效果的情況下應盡可能減少黏合劑的使用量和殘留量。 | ||||
| 原料要求 | / | 5.1 原料要求 5.1.1 直接接觸食品用黏合劑基礎原料的使用應符合附錄 A及相關公告的要求。間接接觸食品用黏合劑基礎原料的使用應符合附錄A、附錄B及相關公告的要求。 5.1.2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劑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 GB 9685 及相關公告的要求。直接接觸食品用黏合劑所使用的添加劑也可用于間接接觸食品用黏合劑。 | ||||
| 感官要求 | / | 直接接觸食品用黏合劑層的感官要求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 ||||
| 項目 | 要求 | |||||
| 感官 | 色澤正常,無異臭、不潔物等 | |||||
| 浸泡液 | 遷移試驗所得浸泡液無著色、渾濁、沉淀、異臭等感官性能的劣變 | |||||
| 通用理化指標 | 總遷移量/(mg/dm2) | ≤10 | GB 31604.8 | 僅適用于直接接觸食品用黏合劑層,對于間接接觸食品的黏合劑層,該項目按直接接觸食品層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執行 | 嬰幼兒專用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劑應根據實際使用中的面積體積比將結果換算為mg/kg,且限量為≤60mg/kg | |
| 高錳酸鉀消耗量(mg/kg) | ≤10 | GB 31604.2 | ||||
| 重金屬(以Pb計)/(mg/kg) | ≤1 | GB 31604.9 | ||||
| 芳香族伯胺遷移總量/(mg/kg) | 不得檢出 (檢出限=0.01mg/kg) | GB 31604.52 | 僅適用于含有芳香族聚氨酯等可能產生芳香族伯胺的黏合劑。應在黏合劑固化反應完成后,對食品接觸材料及最終制品終產品開展芳香伯胺的遷移量檢測,本標準附錄A,附錄B,GB 9685及相關公告中規定了遷移限量的芳香族伯胺,其限量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 |||
| 其他理化指標 | / | 5.3.2.1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劑應符合附錄 A、附錄B及相關公告對基礎原料的特定遷移限量(SML)、特定遷移總量限量[SML(T)]、最大殘留量(QM)等理化指標的規定。 5.3.2.2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劑應符合 GB 9685 及相關公告對添加劑的 SML、SML(T)、QM等理化指標的規定。 | ||||
| 標簽標識 | / | 6.2.1 標簽標識應符合 GB 4806.1 的規定。 6.2.2 黏合劑產品應在標簽上標示產品類別(直接接觸食品用黏合劑、間接接觸食品用黏合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