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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806.1-20xx
新征求意見稿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符合性原則、檢驗方法、可追溯性和產品信息。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GB 4806.1-2016
現行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基本要求、限量要求、符合性原則、檢驗方法、可追溯性和產品信息。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主要修訂內容
對比
修改了范圍的表述
GB 4806.1-20xx
新征求意見稿
2.1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2.2 復合材料及制品
2.3 組合材料及制品
2.4 總遷移量
2.5 總遷移限量(OML)
2.6 *大使用量
2.7 特定遷移量
2.8 特定遷移限量(SML)
2.9 特定遷移總量
2.10 特定遷移總量限量[SML(T)]
2.11 殘留量
2.12 *大殘留量(QM)
2.13 非有意添加物質
2.14 有效阻隔層
2.15 終產品
GB 4806.1-2016
現行標準
2.1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2.2 復合材料及制品
2.3 組合材料及制品
2.4 總遷移量
2.5 總遷移限量(OML)
2.6 *大使用量
2.7 特定遷移量
2.8 特定遷移限量(SML)
2.9 特定遷移總量
2.10 特定遷移總量限量[SML(T)]
2.11 殘留量
2.12 *大殘留量(QM)
2.13 非有意添加物質
2.14 有效阻隔層
主要修訂內容
對比
修改了術語和定義
GB 4806.1-20xx
新征求意見稿
3.1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在預期使用條件下與食品接觸時,遷移到食品中物質的量不應危害人體健康。
3.2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在預期使用條件下與食品接觸時,遷移到食品中物質的量不應造成食品成分、結構或色香味等性質的改變,不應對食品產生技術功能(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3.3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使用的原料在可達到預期效果的前提下應盡可能降低在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的用量。
3.4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使用的原料應符合相應的質量規格要求。
3.5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生產者應對產品中的非有意添加物質進行安全性評估和控制,使其遷移到食品中的量符合本標準 3.1 和 3.2 的要求。
3.6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生產應符合 GB 31603 和各類材質材料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3.7 使用了有效阻隔層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其生產者應保證在預期使用條件下使用期限內有效阻隔層的有效性。
GB 4806.1-2016
現行標準
3.1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在推薦的使用條件下與食品接觸時,遷移到食品中的物質水平不應危害人體健康。
3.2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在推薦的使用條件下與食品接觸時,遷移到食品中的物質不應造成食品成分、結構或色香味等性質的改變,不應對食品產生技術功能(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3.3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使用的物質在可達到預期效果的前提下應盡可能降低在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的用量。
3.4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使用的物質應符合相應的質量規格要求。
3.5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生產企業應對產品中的非有意添加物質進行控制,使其遷移到食品中的量符合本標準3.1和3.2的要求。
3.6 對于不和食品直接接觸且與食品之間有有效阻隔層阻隔的,未列入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物質,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生產企業應對其進行安全性評估和控制,使其遷移到食品中的量不超過0.01mg/kg。致*、致畸、致突變物質及納米物質不適用于以上原則,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3.7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生產應符合GB 31603的要求。
主要修訂內容
對比
修改了基本要求
GB 4806.1-20xx
新征求意見稿
4.1 一般要求
4.1.1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所用原料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公告的規定。
4.1.1.1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樹脂、基礎原料的使用應符合相應產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公告的規定;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 GB 9685 及相關公告的規定。
4.1.1.2 我國允許使用的食品原料也可用于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生產,相關原料應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公告的規定。
4.1.1.3 未列入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公告的物質可用于有效阻隔層外側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生產;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生產者應對該類物質進行安全性評估和控制,使其特定遷移量不超過 0.01 mg/kg,保證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符合本標準 3.1 和 3.2 條款的規定。致*、致畸、致突變物質及納米物質不適用于本原則。
4.1.2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總遷移量,物質的使用量、特定遷移量、特定遷移總量和殘留量等應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公告的規定。
4.1.2.1 同時規定了 SML[或 SML(T)]和 QM 的同一(組)物質,應優先以 SML[或 SML(T)]驗證其合規性。
4.1.2.2 同時列在 GB 9685 和各類材質材料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的同一(組)物質,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該(組)物質的遷移量應符合相應項目的*小限量值,限量值不得累加。
4.1.3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微生物限量應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
4.1.4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應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公告中規定的限制使用要求,包括限制接觸食品類別、限制使用人群、使用溫度、使用時間等。
4.2 多種材質材料構成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要求
4.2.1 復合材料及制品、組合材料及制品、涂層制品等多種材質材料構成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各類材質材料應分別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公告的規定。
4.2.2 復合材料及制品和涂層制品的感官要求應符合直接接觸食品層材料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對感官要求的規定。
4.2.3 復合材料及制品、組合材料及制品、涂層制品等多種材質材料構成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其終產品應符合各類材料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對理化指標的規定。其中,復合材料及制品和涂層制品的總遷移量、高錳酸鉀消耗量、重金屬(以 Pb 計)和脫色試驗項目按照直接接觸食品層材料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4.2.3.1 復合材料及制品、組合材料及制品、涂層制品等多種材質材料構成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各類材料有相同項目的遷移限量要求時,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整體應符合該項目的*小限量值,限量不得累加。
4.2.3.2 復合材料及制品、組合材料及制品、涂層制品中,各類材質材料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公告中規定的*大使用量、*大殘留量和殘留物指標*適用于該類材質材料。
4.2.4 復合材料及制品、組合材料及制品、涂層制品等多種材質材料構成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限制接觸的食品類別應符合直接接觸食品材料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公告的規定;其他限制使用要求應符合各類材質材料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公告的規定。
GB 4806.1-2016
現行標準
4.1 一般要求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總遷移量,物質的使用量、特定遷移量、特定遷移總量和殘留量等應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對于總遷移限量、*大使用量、特定遷移限量、特定遷移總量限量和*大殘留量等的規定
4.2 特殊要求
4.2.1 對于同時列在 GB9685和產品標準中的同一(組)物質,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終產品中該(組)物質應符合相應限量的規定,限量值不得累加。
4.2.2 復合材料及制品、組合材料及制品和涂層產品中的各類材質材料應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各類材料有相同項目的限量時,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整體應符合相應限量的權重加和值。當無法計算權重加和值時,取該項目的*小限量值。
5.1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原料的使用應符合相應產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公告的規定。
5.2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GB9685和相關公告的規定。
5.3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應符合相應產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
主要修訂內容
對比
修改了限量要求和符合性原則,整合GB 4806.13-2023相關內容
GB 4806.1-20xx
新征求意見稿
5.1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遷移試驗應符合 GB 31604.1 和 GB 5009.156 的規定。當產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有特殊規定時,按照相應標準的規定執行。
5.2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相關項目的測定應采用國家標準檢驗方法,在尚無相應國家標準檢驗方法的情況下,可以采用經充分技術驗證的其他檢驗方法。
GB 4806.1-2016
現行標準
6.1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遷移試驗應符合GB31604.1和GB 5009.156的規定。當產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有特殊規定時,按照產品標準的規定執行。
6.2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相關項目的測定應采用國家標準檢驗方法,在尚無相應國家標準檢驗方法的情況下,可以采用經充分技術驗證的其他檢驗方法。
GB 4806.1-20xx
新征求意見稿
6.1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企業應建立產品追溯體系,保證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在各階段的可追溯性。
6.2 追溯體系應保證能夠獲得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來源和去向信息、相關物質或材料的合規性信息。
GB 4806.1-2016
現行標準
7.1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生產企業應建立產品追溯體系,保證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在各階段的可追溯性。
7.2追溯體系應保證能夠獲得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來源和去向信息、相關物質或材料的合規性信息。
GB 4806.1-20xx
新征求意見稿
7.1 一般要求
7.1.1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及其原料的產品信息包括符合性聲明和標簽標識。產品信息應真實、準確、充分,以保證有足夠信息對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進行安全性評估、合規性驗證和正確使用。
7.1.2 生產經營者應向下游生產經營者提供符合性聲明,以說明產品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公告的符合性情況。
7.1.3 終產品應有標簽標識,標簽標識應清晰、醒目、易于辨認。
7.2 符合性聲明
7.2.1 符合性聲明應包括產品名稱,材質,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符合的所用材質材料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代號和順序號,使用注意事項,有限制性要求的物質名單及其限制性要求。
7.2.1.1 產品名稱應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不易造成誤解或混淆。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相關公告中已經規定或采用了某產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一個或使用與上述名稱本質相同的名稱作為產品名稱。
7.2.1.2 材質應標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公告中規定的通用類別名,無通用類別名的應標示大類名稱(如陶瓷、油墨等),涉及多層或多個部件的應分別標示。復合材料及制品應按照由外層到直接接觸食品層的順序標示,包括黏合劑、涂層和油墨等,并以斜杠“/”隔開。各類材質材料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7.2.1.3 使用注意事項應包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公告中規定的限制使用要求(如限制使用人群、限制接觸食品類別、使用溫度、使用時間、是否重復使用等信息)。需要在一定期限內使用的產品,還應標示安全使用期限。
7.2.1.4 有限制性要求的物質包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公告中列明的有*大使用量、特定遷移限量、特定遷移總量限量、*大殘留量以及其他限制性要求的物質,也包括非有意添加物等需進行安全性評估和管控的物質。
7.2.2 需要時,符合性聲明還應包括所用原料的中文名稱和CAS號(適用時)。
7.2.3 當產品原料、生產工藝以及其他可能影響產品安全性的因素或符合性聲明的內容發生變化時,生產經營者應及時更新符合性聲明。
7.3 標簽標識
7.3.1 標簽標識應符合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公告的要求。
7.3.2 標簽標識應包括產品名稱,材質,生產日期,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符合的材質材料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代號和順序號,使用注意事項等內容。其中,產品名稱、材質、使用注意事項應分別符合本標準 7.2.2.1、7.2.2.2 和 7.2.2.3 條款的要求。
7.3.3 標簽標識還應標示“食品接觸用”或“食品包裝用”或類似用語,或加印、加貼調羹筷子標志(具體見附錄 A)。
7.3.4 標簽標識應位于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小銷售單元的醒目處。如因技術原因無法將信息全部展示在*小銷售單元上時,可顯示在產品隨附文件中。
GB 4806.1-2016
現行標準
8.1 產品標識信息應清晰、真實,不得誤導使用者
8.2產品應提供充分的產品信息,包括標簽、說明書等標識內容和產品合格證明,以保證有足夠信息對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進行安全性評估。
8.3標識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材質,對相關法規及標準的符合性聲明,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適用時)等內容。
8.4符合性聲明應包括遵循的法規和標準,有限制性要求的物質名單及其限制性要求和總遷移量合規性情況(*成型品)等。
8.5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終產品除應符合上述要求外,還應注明“食品接觸用”“食品包裝用”或類似用語,或加印、加貼調羹筷子標志(具體見附錄 A),有明確食品接觸用途的產品(如筷子、炒鍋等)除外。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產品應注明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項、用途、使用環境、使用溫度等。對于相關標準明確規定的使用條件或超出使用條件將產生較高食品安全風險的產品,應以特殊或醒目的方式說明其使用條件,以便使用者能夠安全、正確地對產品進行處理、展示、貯存和使用。
8.6 上述標識內容應優先標示在產品或產品標簽上,標簽應位于產品*小銷售包裝的醒目處。當由于技術原因無法將信息全部顯示在產品或產品標簽上時,可顯示在產品說明書或隨附文件中。
主要修訂內容
對比
修改了產品信息,整合了GB 4806.13-2023的相關內容
原文鏈接:
https://www.nhc.gov.cn/sps/c100088/202508/d225acc0b11e42afa7e59e7a54d7e9d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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